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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ming 2007-9-26 11:02

反垄断法有望通过,外资并购要进行“国家安全审查”

在8 月24 日开始召开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上,
历时13 年的“反垄断法”草案进入“三审”,如无特殊情况,将获得
通过。
此次进入三审的草案相比二次审议稿,其中最引人注意、而且与电
信业息息相关的是在对企业并购审查条款的改动,进一步明确了“安全
审查”的规定:“……除依照本法规定进行经营者集中度审查外,还应
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国家安全审查”。
随着我国加人WTO,电信市场逐步开放,有越来越多的国际投资
者进入中国电信市场从事设备制造与运营,其进入方式也越来越多样
化,合资、并购等等。由于电信行业在国民经济和人们生活中的重要性,
其安全问题不得不重视。对电信领域的重大涉外行为进行安全审查、评
估,以保证电信网络和信息安全是十分必要和迫切的。长期以来,由于
相关法律法规的缺位,使得行业管理部门在处理相关问题时处于被动。
此条规定,为涉外并购以及电信市场准入提供了法律保障。
在国外,早有国家以此为标准控制外资进入本国市场。在标榜电信
市场“开放、自由”的美国,“国家安全”的审查被应用到了极致,其
特点有三。
一是法律护航。提到美国的“国家安全审查”不得不提到“埃克松
-弗洛里奥修正案(Exon-Florio)“,它是对美国《1988 年综合贸易与
竞争力法》的修正案,它授权美国总统对外国在美国进行的企业购并或
控股的“国家安全”影响进行调查。具体调查由美国财政部外国直接投
资委员会(CFIUS)进行,一旦该委员会对某项交易做出对国家安全有
“潜在威胁”的判断,总统有权中止该项交易,而外方不能寻求司法复
情况反映 2007 年8 月29 日 第1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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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由此带来的损失可能无法得到补偿。CFIUS 重点审查外资收购可
能带来的国家安全问题。CFIUS 是一个部委间组织,由主要的执行部
委、司局和办公室组成,包括国防部、国务院、财政部、商务部和国土
安全部。自2001 年9 月11 日开始,由于对国家安全的高度关注,
CFIUS 的审查流程受到了强化。
二是程序复杂、标准模糊。美国目前主要有三个政府部门负责评估
电信产业中的外资所有权,它们是联邦通讯委员会FCC、司法部和美
国财政部下属的外国投资委员会(CFIUS)。外商投资需要经过这三部委
的审批,而审批标准并不具体明确,只表示从公众利益、国家安全和执
法问题三个角度,进行逐案的分析判定。这就意味着,对任何一项外商
投资,政府都可以从下述三个方面找到理由进行拒绝。此外,司法部、
国土安全部和联邦调查局可直接干预FCC 的审查,以确保美国电信资
产中的国外投资不会损害美国的法律执行、国家安全和基础设施保护等
利益。
三是获批企业需签“安全协议”。
在过去的几年里,美国国土安全部对基础设施保护的关注扩大了三
部委协商的义务安全协议(voluntary security agreements)的范围。
公司在获得牌照申请资格或按照CFIUS 程序获得资格之前,更频繁地
被要求与三部委签署义务安全协议。该安全协议旨在推动美国法律的实
施,以便采取监督活动,防止外国政府的监视活动,和阻止不适宜的外
资进入美国电信网络。至今,英国电信、Voicestream/T-Mobile (为
德国电信所有)和印度VSNL 等公司都加入了该协议。
待“反垄断法”草案获批后,针对国家安全审查方面的配套法规会
因应出台。美国有关“国家安全”审查的做法给我国未来相关配套条例
的制定提供了启示和借鉴。目前,法律有望到位,后续在审查标准上、
执行机构职能及合作上、对获批企业的管理上仍有许多工作要做。

信息产业部电信研究院 通信信息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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