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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maxer 2007-8-13 11:01

专家对TD-SCDMA的科研猜想

[size=3][b]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信息管理与技术创新研究中心主任柳卸林:有效合作化解研发困局[/b]

  对于产业共性技术的研发问题,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信息管理与技术创新研究中心主任柳卸林认为,首先必须明确,每个行业对于共性技术的需求并不一样。比如农业领域中就有很多的共性技术,由于农民没有研发能力,也需要政府进行这方面的投入。而工业领域,这个问题表现得就不那么突出。

其次,在创新活跃国家,产业共性技术也并不是都掌握在政府手中,或者由政府负责提供。以软件为例,现在的产业共性技术就掌握在微软的手中。

再者,所谓共性技术,也必须去市场中寻找,政府并没有能力看到所有领域的技术发展趋势。目前,很多技术都存在替代和竞争的关系,因此,所谓共性技术不是谁能够设计出来的,而是市场发展到了一定阶段后大家的共识。因此,柳卸林表示,并不是所有行业都需要国家来进行共性技术研究,那样就又走回了计划经济的老路。必须要平衡政府和市场的力量,强调其中某一方,都是不现实的。

据柳卸林介绍,院所改制,而企业的研发实力又不强,就造成了行业共性技术研发的空白,这个问题也许等到我们的企业实力强大时就不存在了。

而在国外,政府类的研究院所和企业一般都有所分工和协调,政府的研究院所从事一些共性技术的研发、申报、完善以及行业标准的制定。这首先是因为,企业不一定具备这样的实力。其次,企业制定的标准往往是从其自身利益出发,而不会考虑到行业的公共利益。

具体到TD-SCDMA目前遭遇的问题,柳卸林表示,这其中事实上蕴涵着一种悖论。

首先,TD-SCDMA目前遭遇的问题是伴随着大唐的改制出现的。在转型后,大唐作为一个企业很难再有精力关心技术再发展的问题,而是关心现有技术工程化和商业价值实现。这时,技术的再发展问题是大唐力所不能及的,对大唐做过多的要求是不公平的。

其次,现在TD-SCDMA又已经不能单纯看作是国家的。通过大唐转制,这个标准一定程度上转变为企业的技术积累。因此,TD-SCDMA的后续研发,又成为企业的事情,虽然这个企业是国有的。大唐也不可能把自己持有核心知识产权的技术,交给别人来做。

对于大唐来说,现在的技术也许并不完善,但其首要问题是如何在这个层面实现商业化,而不是去完善技术。因为,技术的更新换代是需要投资的,而现在是大唐最困难的时候。当前TD-SCDMA技术正从实验室走向工程化,没有回报,只有投入,而且面临很多风险,需要不断地去解决问题。在中国当前的现实下,只有等大唐活下来,有实力了,才能去做进一步的开发。

而在科技创新方面,柳卸林表示,国内不缺人才,缺乏的是企业之间的有效合作和共赢机制。事实上,大唐当年也可以选择美国高通公司同样的战略,把技术许可和开放给华为、中兴等更有产业化经验和实力的企业,让他们推动工程化,自己则继续不断完善相关技术。

外国企业很强调合作管理,对于合作规则和利益分享明白约定,他们的思路是,不合作就会败下来。

柳卸林认为,合作共赢的缺乏,不仅涉及企业的战略和管理能力,也与中国当前的商业文化和商业环境有关。目前,大多数企业都没有雄厚的技术背景,大家都在市场中如履薄冰,没有人愿意和另一个企业捆在一起五年、十年,共同发展。中国也有很多技术联盟,但是看起来很热闹,其实很多都缺少利益的有效协调。

事实上,在各个领域大家能够看到很多类似的例子。一个科研机构开发了某项领先的技术,但是他本身不愿意将其开放给行业中的其他主体,自身又没有将其工程化的能力,最终的结果是行业中的实力企业选择了国外的某项技术,国内自主开发的技术则不了了之。

柳卸林提出,一种健康的机制应该是,对得到国家资助的大学和研究所成为技术开发者和持有人的单位,国家应该鼓励他们把这个技术拿出来和行业内的实力企业组成新的公司,由这个新公司来推动这个技术的发展,进行开发和市场化。但由于上文提到的商业文化和商业环境,这在中国却很难。在这一点上,政府是可以有所作为的,但需要不同部门的协调。国家可以在某些领域超前市场的短期需求来考虑技术发展,但技术的商业价值的开发还是需要依靠企业。

柳卸林最后表示,目前,我国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道路还没有真正走出来。虽说企业为主体创新,但是现在是缺少能够承担这个责任的企业。而我们需要更多扎扎实实做事的企业。(李传涛)

[b]国家无线电频谱管理研究所何廷润:充实研究院,以为第三方[/b]

目前,TD-SCDMA正面临商用启动的关键时刻,国家发改委在6月初启动实施的第三代移动通信TD-SCDMA产业化专项第二期项目,为整个产业重新梳理研发的利益格局创造了条件。

对于是否可由第三方承担TD-SCDMA后续研发的问题,国家无线电频谱管理研究所何廷润大胆设想,信息产业部电信研究院是第三方研究机构最现实的选择。

何廷润表示,发改委专项主要支持TD-HSPA后续研发及产业化、TD芯片及元器件产业化、TD双/多模终端产业化、TD网优及应用开发。以上任务可由信息产业部电信研究院牵头组建专业研发和项目管理班子,分解项目课题。课题总体由电信院研究编制,具体课题由相关企业以合同方式承担。电信研究院对每个专项的计划、总体、阶段、验收负有全责。

产业化关键技术或环节,也可由电信研究院由各处抽调专业人士组成攻关队伍,直接解决。所有项目经费由电信研究院掌握,以市场化方式与企业签订合同。而电信研究院的利益分配问题则由信息产业部承担。

何廷润强调,采取这一模式的核心问题是电信研究院不能变成纯管理班子,一定要由各方面专业人员组成实际技术班底。如项目总体一定由电信研究院做,而给企业的分课题,电信研究院也一定有专家直接参与,甚至兼课题负责人。

第二个问题是,专项经费不能采取补贴式,而应由国家全部承担,否则电信研究院没有权威性。其实这些投入可从获益企业今后TD的收入中以税费方式收回。

何廷润认为,这样做的可行性在于电信研究院是信息产业部网络、技术、业务支撑单位,其泰尔实验室有网络、设备、终端入网检测职责和能力。电信研究院转型第三方是比较便捷通畅的,一是信息产业部说了算,不像大唐己归国资委管理;二是电信研究院一直是科技司组织TD试验的技术后盾,有专门的班子,曹淑敏还是TD试验的组长;三是在电信研究院组建产业化研究所,不存在任何体制和转制障碍,就相当于在目前架构下扩充一个二级单位。

或者由国家成立一相关机构,各实力企业组织专业人员参与,机构放在电信院,可吸收企业顶级专家进入总体组兼职。何廷润认为,这也是一个办法。(周晓娟)

[b]清华大学中国科技政策研究中心主任薛澜:产业共性技术研发的三种路径 [/b]

对于TD-SCDMA产业化过程中展现出的通信业某些研发环节的缺失,清华大学中国科技政策研究中心主任薛澜教授表示,科技研发一般分为基础研究、应用研究、产品开发。同时,在应用研究和产品开发之间往往还有一个产业共性技术研究的环节。目前,基础研究可以依靠大学和从事基础研究的科研院所,产品开发可以依靠企业,应用研究则视具体情况既有大学研究所也有企业参与。而产业共性技术的研究在科研院所转制改革前主要依靠各个行业的研究院所。随着科研院所转制改革,相当多行业面临的一个问题是,产业共性技术的研究如何推进?

在科研体制改革前和院所转制过程中,各个产业的研究院所转变成为市场主体,他们面临着在市场中生存和盈利的压力,这时,行业中的企业变成了他们的竞争对手,他们很自然地不愿意将共性技术的研发成果无偿向这些企业开放。

据薛澜介绍,从国外的经验来看,解决这一问题有三种方式,其中后两种都依赖政府的协调和引导:

一般来说,产业共性技术的研发可以依靠市场的力量,主要指研发的上下游延伸。例如,当看到行业共性技术研发的真空地带,本行业的领先企业,就会把研发活动从产品开发上移到共性技术的研发。此外,一些基础研发水平较高的高校或科研机构,也可能向下延伸到共性技术开发。但由于共性技术短期内很难见到成效,一般需要较长时间的投入,能否弥补共性技术开发的不足将主要取决于企业的实力以及高校和研究机构的能力。

其次,对于一些重要的产业共性技术,如果风险比较高,则可能会出现企业和高校科研机构都不愿涉足的情况。这时,一种解决办法就是由政府出资进行相关研发补贴,从而降低研发风险。例如可以设立相关研究项目,通过项目评审招标,来引导企业或其他研究机构进行研发,专利权归中标企业所有,但政府可以在项目招标过程中对相关项目成果进行技术扩散的要求。上个世纪90年代初美国推行的“先进技术开发计划(Advanced Technology Program)”就属于这种,总体来说比较成功。这种方式的不确定因素主要是,项目的设立及评审对政府相关部门的管理能力要求很高。同时,企业设立一些实质性障碍阻碍技术扩散的行为也比较难以控制。

还有一种情况就是当产业发展面临重大的技术瓶颈时,政府也有可能会支持企业成立技术联盟,这种联盟的极致表现方式是由几家原本竞争的企业组成专门的合资公司进行相关研发,研发成果几家公司公用。虽然这几家企业原本是竞争对手,但由于单独进行技术开发风险非常高,联合后大家都可以降低成本,只要相关利益协调机制安排好,也是一种可行的方式。为了鼓励这样的技术联盟,有时政府也会出钱鼓励合资公司的组建。上个世纪80年代美国政府曾经支持的半导体技术公司(SEMATECH)就是这个方面的例子。

在后面两种政府参与的情况过程中,令人担心的问题就是政府资助企业研发是否会扭曲市场或是否造成不公平竞争?对此,薛澜强调,无论用哪种方式解决共性技术开发问题,市场利益分配都是其中的关键。这里的利益分配包括了政府作为代表的公众和企业之间的利益分配,参与研发的企业和没有参与的企业之间的利益分配,以及参与研发企业之间的利益分配,需要多层次综合考虑。政府核心的作用就是考虑如何降低企业在这种有广泛行业影响的技术领域中的研发风险。

而就我国目前的现状,薛澜认为,由于企业和院校、研究机构的实力还存在差距,在很多领域中,解决产业共性技术的开发还需要政府发挥作用,通过各种方式来引导企业、院校或研究机构来参与共性技术的研发工作。当然,如何评审和管理政府资助项目也是个很大的挑战。目前,我国科技研发过程中,很多项目的立项和结题评审都是行业内人士,评审者和开发者没有太大区别,容易产生利益冲突,从而对项目的管理机制和能力提出更高的要求。此外,要在经费投入等方面形成企业和政府的风险共担机制,政府的投入要引导企业的投入。

薛澜认为,总体来讲,1998年以来国家推进的科研院所改制,让主要从事应用开发的研究院所走入市场的整体方向是正确的。对于政府出资重新建立产业研究机构进行共性技术研究,要根据不同产业的具体情况慎重考虑。事实上,目前在中科院下属的研究所和部分其他公益类研究所,在进行基础研究和公益类研究的同时,也在做一些共性技术开发。但这些努力并不能解决全局性的问题,要探索多种形式。例如,可以考虑在行业特色突出的高等院校建立官产学联盟开展共性技术的研究。当然,也可以考虑重新成立以产业共性技术为目标的研究机构,但必须解决一些体制和管理上的难题,比如,产业共性技术是一个外延相当广阔的概念,是成立一个类似科学院这样的实体机构,下设很多的研究所,还是只在某一领域设立这样的机构?同时,还需要综合考虑研究院所的体制机制设计、不同产业发展的技术机会,以及产业结构及发展环境对这种研发机构的影响。(李传涛)

[b]老路不能重走[/b]

我们不可能走回原来的老路,这应该是我们对当前TD-SCDMA遭遇某种程度的研发环节缺失的基本态度。

由于目前,TD-SCDMA的专利和人才都已经集中到各个企业,对于TD-SCDMA而言,重新组建一个政府主导的研究院所是不现实的,也与创新发达国家业已证实的以企业为主体的创新体制相悖。

而且,即便这个政府主导研究院所能够成立,由于对于不断发展的TD-SCDMA的产业共性技术的认定存在障碍,也很难设计出一种合理的、契合TD-SCDMA发展的研发组织架构,并保持其长期存在的价值。

而对于将一些TD-SCDMA技术的产业共性技术委托给“第三方”科研机构,我们也需要持一种更现实的态度。首先,在目前的TD-SCDMA知识产权格局下,相关各方是否愿意将核心研发托付给“第三方”科研机构是一个很大的问题;其次,“第三方”科研机构是否有实力进行TD-SCDMA研发同样不得而知;再者,中国目前“第三方”科研机构发育并不茁壮。等待“第三方”科研机构承担起TD-SCDMA的职责,反不如期待大唐等TD-SCDMA产业的深度参与者真正成长更为现实。

事实上,“第三方”科研机构所应该扮演的,应是在科技项目立项和验收的评审中充当把关人的角色,以充分发挥其独立性的价值。

而我们现在需要解决的问题是,如何在企业自身无力顾及的情况下,重新建立起有益于TD-SCDMA产业的研发格局。而在TD-SCDMA走向商用的这个关键时期,这种格局的建立势必涉及大量的利益协调,毕竟,技术总是代表着商业利益。而要协调好这种利益,单靠企业显然无法实现。

目前,可见的一种解决方案是,通过政府协调,建立起各利益相关方组成的合资公司,以解决TD-SCDMA研发环节缺失的问题,毕竟,合资是目前产权分割最为明晰、收益分配最受认可的一种利益协调模式。

TD-SCDMA在这方面也开展了有益的尝试,比如成立于2003年1月的天科技就是由大唐移动、飞利浦半导体和三星始创,并吸引摩托罗拉于2005年加盟,现在,其已成长为TD-SCDMA芯片的核心供应商之一。而芯片也是TD-SCDMA的核心技术之一。(李传涛)

   来源:通信产业报 [/siz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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